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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精神障碍患者闯祸,制度尚需细化
2020-08-27 10:53:00  来源:检察日报

  8月26日红星新闻报道,当天四川广汉警方就一起突发事件通报:“24日下午一男子在广汉市某店购买奶茶时,突然扇了身旁一名女孩一巴掌。当晚,女孩家长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经查,打人男子曾有精神病史,并在接受药物治疗,此前无肇事肇祸行为。事发时该男子认为身边女孩踢打了他,动手扇了女孩一巴掌。目前,被打女孩及其家长已接受该男子家人道歉,并就此事达成谅解协议。打人男子现已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接受封闭治疗。”

  监控视频显示,事前两人并无肢体接触,迎面被打后,女孩身子大幅度后仰消失在监控区域。受到惊吓的还有不少网友,事发之毫无征兆、男子出手之重,令人直呼“可怕”。警方及时的调查和通报,有效缓解了关注者的紧张情绪,尤其得知女孩一家已表示谅解,被打男子也开始接受封闭治疗,无疑是一个令人相对安心的处理结果。然而,从避免此类事件再发的角度,对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涉嫌做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该如何界定、归责、预防再犯等等诸多具体问题,并未随着通报一同消失。

  称男子行为系“疑似”“违反”,是基于“曾有精神病史”说法,但事发时该男子是否处于发病状态,与女孩被打之间是否确系因果关系,即男子是发病伤人,还是处于完全行为能力状态下随机故意伤人,目前未见法定机构对此事作出相关诊断结论或鉴定给予证明。这不仅涉及事实,还涉及对男子处理是否科学,尤其是当前处理措施是否足够避免男子再犯。

  这个责任不在警方,而主要在监护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2条规定,只有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诊断或鉴定;另外该条款还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肇祸男子从自由购物到接受封闭治疗,可以看到,患者或监护人此前选择了非封闭治疗方式。那么,对于“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监护人是否确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呢?

  既然双方已经达成谅解,可能包括了对监护人一定程度上过失的谅解。可无论从保护公众安全还是患者自身健康安全的角度,预防远比事后处理更重要。有学者曾对172例重复违法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数据分析得出,首次违法后未进入法律程序的占59.3%,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仅12.2%。类似广汉男子,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法上强制医疗的程度,如果确系因发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从预防的角度进行处置、收治,当前规定确实模糊,现实中操作乏力,因而更复杂。

  对此,有国家采取了附条件释放式强制医疗,对监护人和相关机构课以更多的法定责任,来明确和提高对“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况的注意义务,以更有效地预防精神障碍患者为祸、再为祸。

  患病无罪,但从制度上预防借病伤人、带病伤人,尤其处在发病犯罪、发病违法之间的模糊地带上,还需要我们做更多工作。

  编辑:常州经开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