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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抢劫金项链,竟是为了挽回与前妻感情
2020-01-08 08:37:00  来源:常州经开区检察院

  邓某丢了工作,失去经济来源,妻子也与他离了婚。邓某试图挽回多次未果,认为是前妻嫌自己穷才离开自己。前路迷茫的邓某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竟动起了歪脑筋。今年9月,邓某采用趁人不备、持刀胁迫等手段,强行抢走被害人戈某金项链一条。近日,常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法对邓某抢劫案提起公诉。

  2019年9月18日下午,邓某骑着电动车在庙西村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锁定了戴着金项链的戈某,邓某一路尾随伺机下手,谁料戈某转身回家并锁上了门,不甘无功而返的邓某数次敲门,均无人应答。次日下午,邓某贼心不死前往戈某家附近继续蹲点,发现戈某在广场边的小路上锻炼,邓某东张西望发现基本没有路人经过,不禁暗自窃喜:“下手的机会终于来了!”邓某遂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趁其不备控制住了戈某,抢走金项链后迅速骑车逃离现场。

  随后,邓某前往洛阳街上的黄金回收店,将抢劫所得的金项链卖得赃款8650元,并将其中5500元打入前妻账户,谎称自己工作赚得,他还让前妻好好照顾孩子,企图与之重归于好,但抢劫得来的不义之财非但没有挽回前妻的感情,反而让邓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通过查看周边监控录像、听取目击者口供等方式,民警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邓某并将其抓获。邓某到案后,对自己当日持刀抢劫的行为供认不讳,懊悔不已。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都要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获取钱财,而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一旦发现有陌生人尾随、敲门等情况,应提高警惕,及时寻求民警帮助。

  编辑:常州经开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