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常州经开院承办人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前科判决存在错误,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再审检察建议线索。近日,沭阳检察院反馈,经该院监督沭阳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该案再审。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后一份判决中沭阳县人民法院未认定累犯情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再审。但鉴于系异地法院判决,为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我院将案件线索层报市院、省院后,通过《线索移送函》的方式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确保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能罚当其罪,真正使法律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