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凌晨,常州市武进区一居民楼内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及时赶到将大火扑灭。后经调查,这把火竟是住户王某自己所放,起因则是因为与家人的矛盾。
王某的父亲拥有两套拆迁安置房,在同一栋楼的一层和四层,居住在一楼的被告人王某一直相与居住在四楼的父亲和姐姐一家交换房子居住,因此产生了矛盾。2020年7月21日晚9时许,王某酒后在某农贸市场与父亲又因房屋置换发生争执,并扬言要将房屋烧毁。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该房屋次卧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房间内的毛巾、棉被等易燃物,致卧室内部分墙面、吊顶、家具及生活用品烧毁,并造成了楼栋内部分居民恐慌。据统计,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0200元。
案发后,王某见火势越来越大,自己无法扑灭,只能报警求助,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近日,经开区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放火是一种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犯罪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该行为作为发泄情绪、威胁他人、打击报复的手段。放火行为一旦使焚烧对象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即使烧毁的是自己家中的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 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是个人幸福生活、社会祥和安定、国家兴旺强盛的基础。面对家庭矛盾,我们应当相互包容,冷静沟通,通过正当途径积极化解矛盾,不要因为日常矛盾失去理性,做出互相伤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