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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阀门误开,竟导致192千克废气排放
2023-03-15 13:55:00  来源:清风苑

  “我们已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以后会守法合规经营。”千盛公司(化名)负责人李某在调解结束后,诚恳地说。

  2022年11月9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调解结案。经法院审理,被告千盛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9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专家费用等合计2.5万元。

  究竟污染了多长时间?

  千盛公司位于常州经济开发区,主要生产特种货柜。在生产过程中,喷漆、烘干等工艺会造成涂料溶剂挥发,产生含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的废气。

  2022年6月,该公司在接受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被查出废气处理设施一处阀门异常打开,导致部分废气直排大气。

  考虑到案件后续涉及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该部门根据此前会签的“行政处罚+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常州经开区检察院。经过初步审查,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了解案情后,承办检察官邱萍认为,首先要确定排放行为的开始时间,也就是调查清楚——阀门是何时开启的。

  由于该案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大气污染领域,常州经开区检察院邀请区生态环境分局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开展案件调查。

  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是检察院引入“外脑”智慧,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的创新举措。2022年以来,常州经开区检察院聘请了专业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专业领域案件勘察、研判、听证等环节。

  调查中,邱萍和检察官助理查看了千盛公司提交的整套废气处理设施、安装图纸和调试记录后发现,开启的阀门位于活性炭吸附环节之前。阀门开后,部分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就从旧的废气收集管道排放。

  但在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时,他们都说,不知道阀门是开着的。而且,千盛公司现有的废气处理设施,是2021年4月在原有废气收集管道的基础上改造而成,达到了环保部门的运行要求。

  既然前期安装没有问题,后期也没有人打开阀门,阀门怎么会突然开启呢?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人员继续调查设备日常使用维护情况。

  交谈中,车间主管提到的一个细节,引起了邱萍的注意。2021年6月,厂里曾发生过一次跳闸停电,通电后,工人没有及时检查阀门等部位。这一点也在负责设备日常维护的工人那里得到了印证。

  经过多方求证,办案人员初步确定,该案中未经完整处理的废气排放,始于1年前的一次意外停电。

  由于此前疫情影响,工厂的生产周期不定,废气处理设备使用时长难以预估,加上气体转瞬即逝不易测量。于是,办案人员按照每天8小时、每月25天的生产时间,估算出千盛公司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间废气排放的总时长为2400个小时。

  到底排了多少废气?

  排放时间确定了,但如何计算废气实际排放量,如何获得精确的污染物量化数据,成了摆在邱萍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般来说,工业污染可分为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噪音污染,这也是环境污染类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涉及的类型。

  与其他污染行为相比,废气污染由于鉴定机构少、费用高、周期长,环境司法技术支撑能力不强,调查取证难。“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小作坊,生产设备简陋、加工工艺落后,产生的污染物难以定量和测量,更增加了办案难度。”邱萍说。

  在本案中,开启的阀门位于活性炭吸附环节之前。而正常情况下,废气需要通过旋流板塔、干式除雾、活性炭吸附三道工艺处理后,才能排放。也就是说,经过前两道工序处理后、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的废气量和污染物残留量,才是最终直排大气、造成污染的实际排放量。

  怎么才能准确算出实际排放量呢?根据计算公式,排放量=排放速率x生产天数x日工作时间。其中,排放速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在本案中,千盛公司提交的生产设计方案显示,在阀门未开、设备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排放速率为1.65kg/h,该数据经过验证是合规的。而阀门异常开启后,检测结果显示,排放速率变为1.73kg/h。

  这多出的0.08kg/h,是由于阀门开启导致废气未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而从多余的管道排出直接进入大气,即废气实际排放速率。再结合前文提及的2400小时生产时间,能够得出1年内废气实际排放量为192kg。

  随后,办案人员根据活性炭成本、污染物系数等专业指数,借智第三方机关、专业意见,核算出赔偿费用。产生涉事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9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专家费用等2.5万元,共计10.42万元。

  新机制凝聚办案合力

  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江苏省环境资源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统一由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

  2022年8月15日,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南京市检察院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积极沟通协调,该案所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首次直接打入当地专项账户,用于后续受损环境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等。2022年11月9日,该案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调解结案。

  本案另一承办检察官,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程晓燕,负责对常州移送的案件从证据搜集、法律适用、评估意见是否科学等方面进行审查。

  程晓燕认为,该案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第一,常州经开区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构建“行政处罚+检察公益”保护合力。该案的线索由行政机关移送,在检察办案的调查取证中,行政机关也给予专业技术支持,实现了“双赢”。第二,在办案过程中,该院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充分发挥了其“参谋员”“联络员”“调查员”的优势,将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全面融入检察履职中。

  在该案移送南京市检察院的同时,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将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及时通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鉴于千盛公司的污染行为是意外过失所致,且认错态度良好,及时停止使用故障设备,积极进行升级改造。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建议其在行政处罚中考虑千盛公司积极担责情形,充分保障涉案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其健康发展。

  2022年9月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决定,千盛公司被罚20万元。

  “‘行政处罚+检察公益’衔接机制发挥了联结行政处罚和公益诉讼的纽带作用,既有利于行政执法降低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简化行政处罚流程,同时有助于提升基层治理和公益保护工作质效。”在采访中,程晓燕和邱萍都对该机制给予了肯定。

  编辑:常州经开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