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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葛志军:在办案中体会“刚”与“柔”的辩证法
2019-06-20 11:0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真心感谢公诉人,本来以为自己肯定要入狱了,企业要完了,150多个工人也面临失业。这一年,我真是寝食难安,后悔不已啊!他们都是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如果丢了工作,这150多个家庭该怎么办?我又是后怕、又是悔恨!以后我一定遵章守法、好好经营!”今年5月14日,吴某、徐某等人走私废物案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作为公诉人,我当庭发表了被告人构成走私废物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适用缓刑的定罪意见和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宣判结束,徐某眼含泪水,表达他的感激之情。

  2018年10月12日,常州市检察院受理了常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走私废物案。该案中,徐某、吴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收货人、制作虚假内贸合同和生产手续等方式,走私PET废瓶砖300余吨。PET废瓶砖,就是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废弃塑料瓶,可以二次利用,但由于自身降解时间长,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国家对回收、利用PET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同年10月15日,我们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徐某声称多年来他一直奉公守法、合法经营,这次只是因企业一时困难,为了增加利润而听信他人铤而走险。案发后,自己想到多年经营起来的企业,想到150多人的职工群体,压力很大,精神感到惶恐。我告诉他,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客观、公正办理,综合考虑司法办案效果,请他放心。

  结合阅卷重点,我认真准备了讯问提纲,对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梳理出案件事实:吴某是真正的走私犯意提起人,作为国外供货商的国内代理,在寻找国内买家的过程中,找到了明知自己不具有进口许可证和废瓶砖加工处理能力、自行加工很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的徐某走私进口。而对于阅卷中我发现的关于徐某到案过程的疑点,通过讯问,徐某自愿返回配合办案的情节逐渐明朗。我判断这很可能是漏定的自首情节,便立刻与常州海关缉私分局沟通意见,详细了解情况,脉络终于清晰:海关民警到徐某厂里时,尚未完全掌握走私犯罪事实,只是例行查账、走访、核实,海关民警出具了情况说明,较之卷宗里简单的抓获归案定性,情况说明更为真实、客观地还原了徐某到案的真相,由此可以认定徐某具有自首情节。

  提起公诉前,根据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我决定对徐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也是常州市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的第一个案件。手拿第1号到第4号认罪认罚具结书,我感觉手上沉甸甸的,这既寄托着当事人的希望,也期待能给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促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起好示范推动作用。

  今年2月2日,我署名将此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我始终认为,案件办理是刚性的,我们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聚焦精准监督,力争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案件办理也是柔性的,在统一的法律规定背后,有不同的个案实情,映射了不同被告人的不同人生,承办案件,必须要对法律充满敬畏,也要对他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充满敬畏,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真正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常州经开区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