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规定》规范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四类案件检察院应依职权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9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检察院启动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程序,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但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需要跟进监督的等四类情形,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据介绍,《规定》共22条。《规定》强调,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管辖。
《规定》要求,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法院的执行卷宗,法院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检察院。
《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提出程序及内容要求等方面对检察监督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规定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规定》要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检察院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规定》还强调检法两院应加强沟通交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记者徐日丹 见习记者史兆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