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常州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富民强市中发挥着支撑作用。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市委和省院的部署要求,现就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举措。
一、树立平等保护和主动服务理念。全市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认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对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把服务民营企业与服务国有企业、服务大中型骨干民营企业与服务小微型民营企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依法平等保障各类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找准服务民营经济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改进方式,注重效果,扎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依法快捕快诉涉及民企刑事犯罪。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与公安、法院加强协作配合,启动快速审查办理程序,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盗窃等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突出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等犯罪,依法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民转刑”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维护企业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三、着力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突出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四、突出保护民营经济知识产权。积极参与实施新一轮民营经济转型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以促进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促进民营经济自主品牌的培育发展。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损害机械制造、生物医药和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企业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及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维护科技创新企业和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办和预防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索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行为,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刁难勒索等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民营经济服务和管理中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信息分析和预测预警;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推进诚信市场建设。协助工商联开展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遵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规则,防范行贿、单位行贿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加大对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对侦查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不应立案而立案,滥用强制措施,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加强监督。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裁判不公案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强化民事行政监督职能,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虚假调解,拒不执行民事行政裁判或执行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依法运用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手段进行监督,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七、注重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经营秩序。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犯罪启动入罪必要性、羁押必要性等专项审查,对犯罪轻微的涉案企业经营者、关键岗位人员,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依法不捕;可诉不可诉的,依法不诉,保证涉案企业生产经营不中断、供销渠道不堵塞、决策系统不失灵。到企业办案坚持做到“五个不”:即不开警车,不轻易冻结帐目和银行帐号,不随意扣押财物,不泄露商业秘密,不发影响注册商标和产品声誉的新闻报道。依法及时追缴涉案款物,最大可能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八、建立与民营企业定点联系、定向服务制度。与工商联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不断完善服务工作措施。选派检察联络员深入各辖区重点民营企业,开展驻点联系,提供“零距离”法律服务。各院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绿色通道”,对反映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实行专人负责,优先处理。
九、严肃检察人员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纪律。坚决做到“六个绝对禁止”,即绝对禁止以服务为名到民营企业吃拿卡要、乱拉赞助、报销费用;绝对禁止借服务之机,在民营企业入股、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等掺杂个人私利的行为;绝对禁止利用司法手段插手企业招标采购及经济纠纷;绝对禁止随意传唤企业工作人员;绝对禁止截留挪用涉及民营企业的扣押款物、赃款赃物;绝对禁止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拖拉。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十、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全市两级院要把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有效管用的服务举措。市院要加强对下指导,针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疑难复杂问题,加强纵向沟通协调,统一执法思想,统一执法尺度,增强服务的整体效能。两级院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载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思路、举措、进展和成效,共同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